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区检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30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乡**村**组**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乡**村**组**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3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
上列三名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无社会危险性于同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3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冯某某、刘某某多次在惠州市惠城区、仲恺高新区盗窃他人电动车,周某某使用一辆川A2****号捷途X70 SUV汽车用于作案及转移赃物。被告人周某某、冯某某参与作案六次,被告人刘某某参与作案四次。
一、被告人周某某、冯某某、刘某某共同作案情况:
1.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周某某、冯某某、刘某某在仲恺高新区**镇**号楼下将被害人张某某一辆吾乐牌电动车(未缴回,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99.30元)盗走后销赃。
2.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冯某某、刘某某在仲恺高新区**镇**街**号**生活超市楼下将被害人陈某某一辆典鸽牌电动车(未缴回,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95.70元)盗走后销赃。
3.2020年2月6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冯某某、刘某某在惠城区**街道**公寓门前将被害人田某某一辆红色鼎福牌电动车(已缴回,无法进行价格鉴定)盗走。
4.2020年2月6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冯某某、刘某某在仲恺高新区**街道**街**培训中心门前将被害人万某某一辆粉色比德文电动车(已缴回并发还,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41.84元)盗走。
二、被告人周某某、冯某某共同作案情况:
1.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周某某、冯某某在仲恺高新区**街道**街**号门口将被害人丘某某一辆深蓝色电动车(已缴回并发还,无法进行价格鉴定)盗走。
2.2020年2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冯某某在仲恺高新区**街道**街**住宿门前将被害人朱某某一辆灰色电动车(未缴回,无法进行价格鉴定)盗走并销赃。
2020年2月7日12时许,公安人员在惠州仲恺高新区**镇**住宿**房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冯某某,在**住宿楼下缴获电动车六辆及作案时使用的川A2****号捷途X70 SUV汽车一辆等物。同日14时许,公安人员在惠州市惠城区**街道**公寓附近抓获被告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冯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冯某某、刘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周某某、冯某某作案六次,被告人刘某某作案四次,价值合计人民币2736.8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冯某某、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被告人周某某、冯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温凯苑
检察官助理 邓文廷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三名被告人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量刑建议书》7份
4.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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