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公刑诉〔2019〕22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6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学院保卫处工作人员,住江苏省南京市马群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幢**室)。因伪造身份证件嫌疑,于2018年11月2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身份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9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2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山西省**中心**主教练,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宿舍**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路**号**楼**号)。因伪造身份证件嫌疑,于2018年12月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身份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9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2199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天津市**运动员,住江苏省南京市马群区**小区**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幢**室)。因伪造身份证件嫌疑,于2018年11月2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身份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9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乙,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站前街**号**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房**镇房**路**号)。因伪造身份证件嫌疑,于2018年11月2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12月29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冯某某、董某甲、董某乙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原为**主教练。2014年9月22日,在被告人冯某某的介绍下,山西省**中心与吴某某、被告人周某某签订教练员聘用合同,约定自2014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由吴某某和被告人周某某负责山西省**运动员的训练、比赛和日常管理。自2015年开始,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告人冯某某为提高运动员成绩、夺取名次,多次指使被告人董某甲给自己带领的江苏省**队和山西省**队的运动员注射睾酮、促红素类兴奋剂。为应对国家反兴奋剂中心的兴奋剂检查,被告人周某某、冯某某、董某甲预谋让未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顶替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接受兴奋剂检查,并伪造带有未使用兴奋剂运动员的头像、要接受兴奋剂检查的运动员身份信息的居民身份证,由未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持该伪造的居民身份证顶替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接受国家反兴奋剂中心的兴奋剂检查。被告人周某某、冯某某决定由哪个运动员顶替哪个运动员接受兴奋剂检查后,由董某甲收集顶替的运动员头像照片、被顶替的运动员的居民身份证信息,交由冯某某或董某乙找人伪造居民身份证。
1、2017年上半年,为保证山西省**队的运动员乐某某能顺利通过国家反兴奋剂中心的检查,进而参加**会,被告人周某某与冯某某预谋让江苏省**队的运动员孙某某顶替乐某某接受兴奋剂检查。之后,被告人董某甲根据周某某和冯某某的指使,分别收集了孙某某的头像照片和乐某某的居民身份证信息,找人伪造了孙某某头像、乐某某身份信息的居民身份证。2017年8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冯某某安排董某甲、孙某某跟随乐某某等人来到济南参加训练,冯某某交给董某甲四万元活动经费。2017年8月9日,孙某某持该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在济南市历城区**宾馆顶替乐某某接受了国家反兴奋剂中心的兴奋剂检查。事后,冯某某给孙某某3000元好处费。
2、2015年9月,被告人周某某决定由江苏省**队的运动员孙某某顶替魏某某接受国家反兴奋剂中心的兴奋剂检查。被告人周某某指使被告人董某甲向孙某某收集了孙某某的头像照片,向魏某某收集了魏某某的居民身份证信息。之后,被告人董某甲将上述材料交由董某乙找人伪造了孙某某头像、魏某某身份信息的居民身份证。案发后,该居民身份证已被扣押。经济南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居民身份证管理科鉴定,该居民身份证不符合居民身份证件标准和防伪特征,系伪造证件。
3、2017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决定由江苏省**队的运动员苏某某顶替魏某某接受国家反兴奋剂中心的兴奋剂检查。被告人周某某指使被告人董某甲向魏某某收集了苏某某的头像照片和魏某某的居民身份证信息。之后,被告人董某甲将上述材料交给董某乙找人伪造了苏某某头像、魏某某身份信息的居民身份证。苏某某多次持该伪造的居民身份证顶替魏某某接受国家反兴奋剂中心的兴奋剂检查。案发后,该居民身份证已被扣押。经济南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居民身份证管理科鉴定,该居民身份证不符合居民身份证件标准和防伪特征,系伪造证件。
4、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冯某某决定由山西省**队的运动员张某某顶替杨某某接受国家反兴奋剂中心的兴奋剂检查。之后,被告人冯某某分别收集了张某某的头像照片和杨某某的居民身份证信息,将上述材料交由杨某某找人伪造了张某某头像、杨某某身份信息的居民身份证。2015年8月28日和9月9日,张某某分别持该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在甘肃省天水市顶替杨某某接受国家反兴奋剂中心的兴奋剂检查。
5、2017年6、7月份,被告人冯某某决定由山西省**队的运动员李某某顶替王某某接受国家反兴奋剂中心的兴奋剂检查。之后,被告人冯某某分别收集了李某某的头像照片和王某某的居民身份证信息,找人伪造了李某某头像、王某某身份信息的居民身份证。2017年7月3日,李某某持该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在河北省秦皇岛市顶替王某某接受了国家反兴奋剂中心的兴奋剂检查。
综上,被告人周某某、冯某某、董某甲伪造居民身份证三张,被告人董某乙伪造居民身份证二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冯某某、董某甲、董某乙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洁
2019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冯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董某甲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被告人董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75515****、1516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伪造的身份证二张;
6.光盘36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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