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沪检一分诉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811982********,汉族,大学文化,**(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甲,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021987********,土家族,大学文化,服装设计师,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村**栋**号,暂住上海市嘉定区**路**弄**号**室。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乙(曾用名何龙景),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87********,汉族,大专文化,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销售顾问,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村**组,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侦查终结,以三名被告人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8年1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7日,被告人周某某、何某甲、何某乙为获取外国人身份购置上海市房产,在涉案人员罗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的组织安排下持其中国护照飞抵缅甸联邦共和国仰光,隐瞒真实身份,使用虚假缅甸户籍证明等骗取了编号为MC24****、MC24****、MC24****的缅甸护照。同年6月10日,周某某等三人持缅甸护照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入境,并以虚假身份在本市居留。嗣后,为换领我国旅游签证及延期,三人于同年6、7月间持缅甸护照出入我国国(边)境4次。同年10月、12月,三人分别从云南省私自搭车出境至缅甸取回其中国护照。
2018年8月,三名被告人接电话通知后,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扣在案的缅甸护照、户籍证明、户口纸、缅甸驻华大使馆出具的照会、出入境查询记录等书证;罗某某、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周某某、何某甲、何某乙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何某甲、何某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玮玮
2019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何某甲、何某乙均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1789****、1821770****、1381609****)。
2.侦查卷宗6册,补充材料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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