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031987********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路**苑**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路**号**)。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巴南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巴南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 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38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2019 年11月2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巴南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巴南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起至年底,被告人周某某、何某某伙同杨某某、袁某某、黎某某、罗某某、郑某某、殷某某(另处)等人长期互相开房、购买毒品,聚集在一起吸食毒品。
1.2019年10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共同出资,由周某某用身份证登记开房和购买毒品在重庆市南岸区**酒店**房间内,容留杨某某吸食了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
2.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11月9日,被告人何某某和周某某一直住在该房间,均由何某某续费。2019年11月1日至2日,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二人在重庆市南岸区**酒店**房间内,容留杨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杨某某出资、周某某外出购买的冰毒和麻古混合物。
3.2019年11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和周某某二人在重庆市南岸区**酒店**房间内,容留杨某某、袁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袁某某购买的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
4.2019年11月6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和周某某二人在重庆市南岸区**酒店**房间内,容留黎某某田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黎某某带来的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
5 .2019年11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提供身份证、何某某出资,二人在重庆市南岸区**酒店**房间内,容留殷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殷某某提供的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
6.2019年11月3日中午,被告人周某某提供身份证,杨某某出房费,二人在重庆市南岸区**酒店**房间内,容留何某某、袁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杨某某购买的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
7 .2019年11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提供身份证,杨某某出房费,二人在重庆市南岸区**酒店**房间,容留黎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
8.2019年11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与殷某某(另案处理)在重庆市南岸区**酒店**房间内,容留周某某、罗某某、郑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殷某某、何某某出资购买的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
9.2019年11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酒店**房间,容留殷某某、周某某、罗某某、郑某某、张某某、杨某某、袁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何某某购买的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捉获经过、尿液检测、辨认现场笔录、毒检报告、微信记录及转账记录以及相关照片。
2.证人殷某某、罗某某、郑某某、杨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何某某、周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梁 忠
检察官助理:卢 敏
附:
1.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现押于巴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6册、光盘10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具结书》1份。
5.《律师履职情况说明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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