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伍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公民身份号码4113021990********,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平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柳,广西习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广水市,公民身份号码420983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广水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平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麻太佳,广西全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伍某某在深圳假冒银行工作人员通过公众平台代他人办理POS机、办信用卡等业务时,发现通过绑定客户的信用卡、储蓄卡到自己新注册的支付宝账号上后,通过手机可盗取客户银行卡的钱。随后,被告人周某某、伍某某购买了十几部手机、几十张电话卡等作案工具伺机作案。

1.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伍某某在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文昌东路89号蓝保士电子商行店内以帮被害人李某某办理POS机为由,骗取李某某的银行卡绑定自己支付宝后,于2020年6月28日盗刷被害人李某某银行卡999元。

2.2020年6月4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伍某某在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怡安苑欧莱雅化妆品店内以帮被害人肖某甲申请信用卡需要查询银行流水为由,将肖某甲的银行卡骗到手后绑定到自己的支付宝账号上后离开。同月7日以充值零钱、支付宝扫描POS机收款码两种方式,盗刷被害人肖某甲银行卡共计20084元。

3.2020年6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伍某某在广东省罗定市罗城街道建设路46号尚轩酒行店内以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梁某某银行卡绑定后盗刷共4038元。

4.2020年6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伍某某在广东省罗定市罗城街道建设路22号梵官绣领店内以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张某某银行卡绑定后盗刷共80557元。

5.2020年6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伍某某在广东省罗定市罗城街道建设路22号梵官绣领店内以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杨某某银行卡绑定后盗刷共5500元。

6.2020年6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伍某某在广东省罗定市罗城街泷洲南路立信投资店内以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谢某某银行卡绑定后盗刷共19800元。

7.2020年6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伍某某在玉林市玉州区教育中路师范学院西校区斜对面炸鲜奶薯塔店内以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陈某甲银行卡绑定后盗刷共27277元。

8.2020年6月19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伍某某在玉林市玉州区文津路53号店内以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陈某乙银行卡绑定后盗刷共11866元。

9.2020年6月21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伍某某在南宁市横县横州镇槎江路222号晚栀店内以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陈某丙银行卡绑定后盗刷共5000元。

10.2020年6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伍某某在平果市平新街七匹狼男装店以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覃某某银行卡绑定后盗刷共12400元。

11.2020年6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伍某某在平果市平新街焕然衣新裁缝店内以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黄某某银行卡绑定后盗刷共37225元。

12.2020年6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伍某某在平果市平新街七匹狼男装店内以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麻某乙银行卡绑定后盗刷共36400元。

破案后,被告人周某某、伍某某主动退赔盗窃所得款项共计2611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银行流水、收据、支付宝交易明细、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覃某某、麻某乙、黄某某、谢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伍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伍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某、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丽荣

2020年11月9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伍某某现羁押于平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