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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井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枣庄市峄城区**镇**村**号,现住枣庄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3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2019年8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枣庄市市中区**镇**村**号,现住枣庄市薛某某**镇**花园**号楼**单元**室。2018年6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2日再次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81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现住枣庄市薛某某**路**号**号楼**单元**室。2018年6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2日再次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别名王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4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枣庄市峄城区**镇**楼村**号,现住枣庄市薛某某**镇**村。2018年6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2日再次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井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2日、同年5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12日、同年6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借款购买了两台具有退币功能的游戏机,以营利为目的,自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4月份分别在薛某某陶庄镇被告人王某某的“**”理发店和被告人井某某的“**米饭屋”各放置一台游戏机供他人赌博营利,被告人周某某获取游戏机的七成盈利。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被告人周某某欲购买游戏机供他人赌博营利,仍提供资金,并帮助被告人周某某搬运放置游戏机、参与游戏机的资金清点、结算等工作。被告人王某某、井某某分别提供场地、参与游戏机的经营管理,并分别获取各自店内游戏机的三成盈利。放置在被告人井某某店内的游戏机违法所得至少28507元,被告人井某某获利至少8552元,放置在被告人王某某店内的游戏机违法所得至少16896元,被告人王某某获利至少3269元,两台游戏机违法所得共计至少45403元,被告人周某某获利至少33534元。经依法认定,上述两台游戏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

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均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井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关某某、李某某、王某乙4人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物证,微信转账记录、扣押清单、案件侦破情况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井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四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利萍

张筱璋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处(电话1826529****),被告人井某某(电话1585469****)、王某某(电话1876925****)、张某某(电话1396325****)现均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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