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临沧市临翔区人,住临沧市临翔区**街道**组**号。2020年5月9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2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云南省凤庆县人,住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委会**组**号。2020年5月8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91********,傣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临沧市临翔区人,住临沧市临翔区**街道**号。2020年5月8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2020年5月8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2020年5月8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2020年5月8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村**组**号。2020年5月8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吉林省图们市人,住吉林省图们市**街**委**组,2020年5月8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鄢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2020年5月8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23日,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不宜继续羁押,当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万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镇**街**号。2020年5月8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2020年5月8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镇**村。2020年5月8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湖北省汉川市,住湖北省汉川市**乡**号。2020年5月8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左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2020年5月8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2020年5月8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刘某甲、李某甲、胡某某、鄢某某、万某某、魏某某、肖某某、祁某某、左某某、李某乙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刘某甲、李某乙、胡某某、鄢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万某某、魏某某、肖某某、祁某某、左某某、李某乙等人,从湖北省天门市经云南省昆明市后于同年4月24日到达临沧市临翔区,准备前往南伞偷渡出境到缅甸,经联系被告人罗某某,由被告人罗某某邀约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邀约被告人李某某共同负责运送,同年5月4日2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云******长城牌越野车在前探路,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云******白色微型车载刘某某、肖某某、李某乙、左某某、祁某某、魏某某、万某某七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云******银色微型车载周某某、鄢某某、李某甲、王某某、胡某某、刘某甲六人,从临沧市临翔区出发前往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途中被告人罗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安排张某某,李某某驾车绕路避关绕卡,逃避检查站及疫情防疫卡点,同年5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驾车途径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村时被村民发现之后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刘某甲、李某甲、胡某某、鄢某某、万某某、魏某某、肖某某、祁某某、左某某、李某乙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尚未出境缅甸即被查获,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万某某、魏某某、李某乙、肖某某、左某某、祁某某、周某某、李某甲、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晓远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99144****);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刘某甲、李某甲、胡某某、鄢某某、万某某、魏某某、肖某某、祁某某、左某某、李某乙现羁押于临沧市临翔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捌册,证人名单壹份、光盘贰拾玖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拾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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