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Z98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里**镇**村**里**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5月28日20时许,驾驶1辆白色女庄某某电动车至普宁市梅塘镇瓜园村村道路边,乘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邱某甲坤1个蜂箱(内有蜜蜂,价值人民币695元),后将该蜂箱带回普宁市里**镇**村**里**号家中。
二、2020年6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1辆白色女庄某某电动车至上述瓜园村村道路边,乘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邱某甲坤1个蜂箱(内有蜜蜂,价值人民币635元),后将该蜂箱带回竹头村其住家中。
三、2020年6月13日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1辆黑色男庄某某摩托车至上述瓜园村村道路边,乘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邱某甲坤1个蜂箱(内有蜜蜂,价值人民币635元),后将该蜂箱带回其住家中。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将上述偷来的3个蜂箱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辨认笔录,
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作案车辆照片、赃物蜂箱照片、监控视频截图,接受证据清单,户某某;2.证人邱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邱某甲坤的陈述;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普宁市**《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普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处理物品请一并判处。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某某
检察官助理:刘某某
(院印)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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