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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故意伤害案)_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19〕144号

被告人周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路**号*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5日晚上23时左右,被告人周某在赣州市章某某**镇**会所**包厢唱歌期间与被害人王某某因敬酒问题引发争执,继而发生肢体冲突,之后被包厢其他人拉开。拉开之后被告人周某和朋友“飞某”及“飞某”的朋友三个人坐电梯准备回家,在会所一楼电梯门口碰见了被害人王某某,后被告人周某用拳头殴打王某某的脸部,同时用脚踢了王某某的头部几脚,接着“飞某”和“飞某”的朋友也上前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了殴打,被害人王某某的眼睛被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

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周某自行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杨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指认、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周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秋芳

  2019年12月30日

附:

1.​ 被告人周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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