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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女,汉族,********日出生,身份证号:******************本科文化,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现住***********小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于20**年*月至20**年*月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上班,期间担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客服组组长,负责“****麻将”游戏玩家创建房间、游戏如何登录、充值失败、微信封号等问题的处理。“****麻将”网络麻将约赌平台通过客服教授利用该约赌平台赌博人员组织利用该平台赌博约赌抽成盈利和发展约赌人员返现盈利,使用该平台约赌人员利用聊天软件微信定好赌注后建群组织人员参赌,参赌人员下载“****麻将”APP手机客户端,利用在该平台购买的钻石取得房间号开设房间,在组织赌博的微信群中发参赌链接或房间号,群中参赌人员随机登陆参加麻将赌博,每局赌博八盘,每局输赢积分重新计算,该平台可以按照**地方赌博规则计算每个人的输赢点数,参赌人员然后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进行赌资结算。

该平台中存在麻将**地方赌博规则的“中发白”麻将、“卡五星”麻将、“推倒胡”麻将,约赌人员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支付现金买钻,通过支付钻石取得房间号开设房间,约参赌人员进入平台通过打麻将赌博;利用“****麻将”网络麻将约赌平台约赌,每局8盘,平台收费换算为现金4元;该公司为赚取利益实行“推广员”制度,以返利为手段刺激“推广员”大力推广“****麻将”,安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员工在百度贴吧**吧、微信群等多次宣传,并利用微信群等社交软件组织人员在“****麻将”平台约赌。**县公安局查实了杨*等数名“推广员”利用“****麻将”平台组织赌博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的供述;

2、证人李**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证明、前科查询情况证明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 “****麻将”平台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禹伸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现监视居住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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