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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周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64********,汉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现住浠水县**镇**村11组116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上午10时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车辆,在浠水县**镇街道被告人周某家门口路段对污水收集管网管道施工,被告人周某以自己多年前购买的房屋没有办理房产证为由阻止施工。村干部和施工人员上前劝解无果后,报警。浠水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辅警刘某某、李某身穿警服,驾驶鄂J****警车到现场对周某进行劝导,警告其离开现场,被告人周某拒不配合,民辅警刘某某、李某呼叫民警李某、张某某支援,经过三次警告后,为不影响施工单位正常施工,对被告人周某强制带离,被告人周某暴力反抗,用手将现场多位民辅警手背抓伤,用嘴将辅警李某左肩膀咬伤。经鉴定,李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出警经过、情况说明、证明材料取证照片、会议纪要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叶某某、涂某某、鲁某某、李某的证言;3. 鉴定意见;4. 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公安机关民辅警执行公务,仍公然暴力反抗,咬伤一名辅警致轻微伤,抓扯两名民辅警致不同程度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坦白、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  葵

助理检察员:刘文杰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现羁押于浠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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