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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危险驾驶案)_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乌检公诉刑诉〔2019〕86号

被告人,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4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0日被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日17时25分许,被告人周某无证驾驶蒙D*****号白色一汽牌小型轿车,沿西乌珠穆沁旗巴彦花镇矿区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公里+400米处时,因夜间未确保安全车速盲目行驶并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驶入逆向车道,与由北向南行驶的于某某驾驶蒙H*****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于某某及乘坐车辆的齐某某、林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于某某左眼球缺失评定为重伤二级。西乌珠穆沁旗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周某负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蒙D*****号白色一汽牌小型轿车及行驶证

2.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籍信息证明、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公安交通管理综合查询系统查询的驾驶员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情况;

3.证人董某某、王某某、马某某的的证言;

4.被害人于某某、齐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内蒙古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内(西)公(司)鉴(伤)字【2019】**号、【2019】**号、【2019】**号鉴定文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重伤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哈斯其其格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现被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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