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桂KFA****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广深公路**路段时,遇前方执勤民警设卡查车,提前停车企图逃避检查,随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2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6.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金龙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被关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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