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周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03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镇**村**组。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6年3月28日、6月2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十二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15时30分,被告人周某醉酒且无证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套闽******号牌,后载朱某某),行驶至晋江市**镇**路**路段,摔倒在路边,被王某某驾驶的湘******号小型普通客车压到脚。事故发生后,朱某某报警,民警出警后发现周某有醉驾嫌疑,并将其查获。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周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52.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套闽******号牌二轮摩托车。
2.书证: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3.证人证言:王某某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贻峰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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