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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区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周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01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住甘州区****村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2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周某酒后驾驶甘G***号三菱牌小型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张大公路17公里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杨某某驾驶的甘GL***号比亚迪牌小轿车追尾相撞肇事,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驾驶员周某疑似酒驾,经对周某血样提取,并委托甘肃申证司法鉴定所检验,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7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本起事故中,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的供述;

2证人杨某某彭某等人的证言;

3.户籍证明;

4.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责任认定书等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肇事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抓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成立自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建新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现取保候审于甘州区**镇**村小区**

  号楼**单元**室

2.侦查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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