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女性, 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水县,住址吉水县**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8年2月份,租用位普宁市流沙东街道中河开发区华溪村陈某甲喜的的铺面后,经申请开办经营“普宁市天城星光电子游艺厅”供人玩游戏,并雇佣陈某乙豪(另案处理)在游艺厅帮忙管理。2018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周某某为牟取非法收入,利用游艺厅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打鱼机”6台(每台可同时供6人赌博),以退分换取现金的形式供他人进行赌博,由陈某乙豪负责管理和兑换现金。2018年4月15日,公安机关查处上述游艺厅,现场抓获陈某乙豪及参赌人员方某某、习某某、林某某敬、郭某某、袁海、陈某丙、张某某等人,查扣赌具海洋之星II“打鱼机”6台。案发后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于2018年3月28日至4月2日期间,共获利人民币2万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作案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银行卡和手机照片、记录赌博换币手机照片、微信转帐记录、转帐赌博盈利钱款记录等,普宁市天城星光电子游艺厅的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等,楼房铺面租赁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罚款通知书、非税收入电子票据,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证明材料;2.证人陈某乙豪、方某某、习某某、林某某敬、郭某某、袁海、陈某丙、张某某、陈某甲喜的证言;3.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自己经营的电子游戏厅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供他人赌博,从中牟取非法收入,其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XX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块,补充材料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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