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沿检刑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85****,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沿河县),住沿河县*镇*村*组,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8日被沿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沿河县,住沿河县*镇*村*组,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周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上的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召集周某猛、何某礼、何某飞、朱某霞、周某利、周某宝、周某刚等24 人聚众赌博,按1比45的赔率赔付给购买香港六合彩彩票中奖者,涉赌资金达140743元。周某帮助周某某介绍参赌人员到周某处购买香港“六合彩”彩票及收取参赌资金,并将收取的赌资以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判决书、到案经过等;3.证人周某猛、何某礼等24人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周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周某某、周某构成赌博罪的犯罪事实。二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某、周某以营利为目的,召集多人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在庄家与参赌者之间进行竞猜,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应当从重处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周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周某某、周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周某在本案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1年半,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勇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沿河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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