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849号
被告人周某甲列,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镇**镇**号。2009年某某犯非法拘禁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2年12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7年6月12日因犯赌博罪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列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4月14日下午,被告人周某甲列在普宁市南
街道芳草园20幢801房住家客厅中,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现在普宁市**)注射毒品海洛因。
二、2020年4月20日20时某某,被告人周某甲列在普宁市
南街道芳草园20幢801房住家卧室中,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注射毒品海洛因。
三、2020年5月1日17时某某,被告人周某甲列在普宁市
南街道芳草园20幢801房住家卧室中,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注射毒品海洛因。
四、2020年5月6日23时某某,被告人周某甲列在普宁市
南街道芳草园20幢801房住家客厅中,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注射毒品海洛因。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甲列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其本人有多次容留王某某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破案经过、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
籍证明、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2证人黄庆盛、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甲列的某某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
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甲列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列系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某某旋
检察官助理:卢x县
(院印)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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