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公诉刑诉〔2019〕676号
被告人周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经开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经开分局逮捕。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盗窃罪、抢劫罪、被告人马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2019年1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被告人杜某某(另案处理)因缺钱在“百度知道”上发出帖子,寻找同伴实施犯罪,后被告人周某、苗某某(另案处理)、张某(另案处理)分别与杜某某取得联系,并于2018年12月16日、17日在河南省安阳县杜某某处碰面。被告人杜某某和张某、周某商议后决定先盗窃一辆汽车作为交通工具,流窜到外地实施抢劫,并购买了改锥、手套、口罩等工具。2018年12月17日晚23时许,杜某某、张某、周某乘坐出租车至河南省安阳县梁固村,发现张某某的一辆车牌号为豫EZ***1的灰色长安牌面包车停放在村道且车钥匙插在钥匙孔内,三人遂使用随身携带的改锥撬开车门将车盗走。经昔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灰色面包车价值人民币13072元。
2、2018年12月18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周某伙同张某、杜某某(另案处理)、苗某某(另案处理)四人驾驶盗窃的面包车流窜至山西省昔阳县体育场西侧公厕处发现独自驾车的被害人邓某某,将其作为抢劫目标进行跟踪,期间苗某某的妻子通过微信视频对其进行规劝,致使苗某某放弃了作案并下车离去,周某、张某、杜某某三人继续驾驶面包车跟踪被害人邓某某车辆至昔阳县大寨镇留庄村通往龙风坡村的一处偏僻路段,周某驾车超过邓某某驾驶的奇瑞艾瑞泽3轿车(晋KC***3),并将其车截停,接着,杜某某和张某手持匕首,周某手持橡胶辊,三人逼迫邓某某坐到后座,向其索要钱财,通过邓某某的手机支付宝向杜某某提供的一张户名为江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转账1000元,并将邓某某的一部VIVO X9 PLUS手机和一块冠琴牌手表抢走,将邓某某的双手用透明胶带绑住,后三人驾驶面包车逃走。经昔阳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邓某某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315元。
3、被告人周某、马某、魏某某(另案处理)、张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手机浏览百度贴吧查找能够快速挣钱的信息,利用贴吧留言信息中的手机号、QQ号、微信等方式相互联系,于2018年12月25日至27日凌晨在渭南、延安、铜川等地实施了砸毁汽车玻璃,盗取车内财物的犯罪行为。其中:
(1)2018年12月25日凌晨4时许,周某、马某、张某驾驶一辆银灰色长安面包车,流窜至陕西省渭南市经开区信义乡街道海涛名烟名酒店门前,马某驾驶面包车停在路边负责开车和望风,周某和张某下车寻找作案目标,张某用“破窗神器”将董某某停放的一辆灰色斯柯达明锐车的左后侧车窗玻璃砸破碎,从车内盗走一个皮包,皮包内有身份证,银行卡,一个玉吊坠。经渭南市临渭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缅甸玉佛价值人民币1800元,被盗的皮包价值人民币128元,造成董某某车辆损失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75元。
(2)2018年12月25日凌晨4时许,周某、马某、张某驾驶一辆银灰色长安面包车,流窜至陕西省渭南市经开区信义乡街道小五子剪刀面店门前,马某驾驶面包车停在路边负责开车和望风,周某和张某下车寻找作案目标,张某用“破窗神器”将王某某停放的一辆速腾车的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破碎,从车内盗走一眼镜盒,眼镜盒内有少量硬币。经渭南市临渭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造成王某某车辆损失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50元。
(3)2018年12月25日凌晨5时许,周某、马某、张某驾驶一辆银灰色长安面包车,流窜至陕西省渭南市经开区龙背镇午赵村张某某家门前,马某驾驶面包车停在路边负责开车和望风,周某和张某下车寻找作案目标,张某用“破窗神器”将张某某停放的一辆吉利金刚车的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破碎,从车内盗走一个pos机,一个苹果8手机充电器,一个充电宝。经渭南市临渭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一个pos机价值为人民币192元,一个苹果8手机充电器价值为人民币154元,一个充电宝价值为人民币144元,造成张某某车辆损失认定价格为人民币元227元。
(4)2018年12月25日凌晨5时许,周某、马某、张某驾驶一辆银灰色长安面包车,流窜至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下邽镇柳园村屈某某家水电安装门前,马某驾驶面包车停在路边负责开车和望风,周某和张某下车寻找作案目标,张某用“破窗神器”将屈某某家停放的一辆白色捷达车的车窗玻璃砸破碎,从车内盗走一皮包。经渭南市临渭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一个皮包价值21元,造成屈某某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206元。
(5)2018年12月25日凌晨5时许,周某、马某、张某驾驶一辆银灰色长安面包车,流窜至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官道镇小什村韵达快递店门前,马某驾驶面包车停在路边负责开车和望风,周某和张某下车寻找作案目标,张某用“破窗神器”将雷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五菱面包车的左前侧车窗玻璃砸破碎,从车内盗走一条拆开的芙蓉王香烟,内有9盒香烟。经渭南市临渭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9盒芙蓉王香烟价值207元,造车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132元。
(6)2018年12月25日凌晨6时许,周某、马某、张某驾驶一辆银灰色长安面包车,流窜至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官道镇街道彩虹酒家店门前,马某驾驶面包车停在路边负责开车和望风,周某和张某下车寻找作案目标,张某用“破窗神器”将王某某停放的一辆奔腾越野车的右后方车窗玻璃砸破碎,从车内盗走一个书包,后扔在路边。经渭南市临渭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造成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288元。
(7)2018年12月26日凌晨3时许,周某伙同张某驾驶一辆银灰色长安面包车,流窜至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到贤镇到盖路西王某甲家门前,周某驾驶面包车停在路边负责开车和望风,张某下车寻找作案目标,张某用“破窗神器”将康宏林停放的一辆捷达轿车的右后侧车窗玻璃砸破,盗走车内现金700余元。经渭南市临渭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车辆损失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68元。
(8)2018年12月26日凌晨1时许,周某伙同张某驾驶一辆银灰色长安面包车,流窜至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官底镇东来村口,周某驾驶面包车停在路边负责开车和望风,张某下车寻找作案目标,张某用“破窗神器”将闫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吉利金刚轿车的左后侧车窗玻璃砸破,盗走车内一个皮包,包内现金1430元被盗。经渭南市临渭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皮包价值人民币47元,被砸车辆损失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07元。
(9) 2018年12月26日凌晨2时许,周某伙同张某驾驶一辆银灰色长安面包车,流窜至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张桥镇街道南街荣星健康厨房店门前,周某驾驶面包车停在路边负责开车和望风,张某下车寻找作案目标,张某用“破窗神器”将董某甲停放的一辆五十铃皮卡车的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破,盗走车内一盒硬中华香烟经渭南市临渭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硬盒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40元,被砸车辆损失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19元。
(10)2018年12月26日凌晨2时许,周某伙同张某驾驶一辆银灰色长安面包车,流窜至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刘集镇街北村北西组陈某某家门前,周某驾驶面包车停在路边负责开车和望风,张某下车寻找作案目标,张某用“破窗神器”将陈某某停放的一辆奇瑞A3轿车的右后侧车窗玻璃砸破碎,盗走车内一条黄鹤楼香烟。经渭南市临渭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一条黄鹤楼香烟价值人民币150元,被砸车辆损失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52元。
(11)2018年12月26日凌晨2时许,周某伙同张某驾驶一辆银灰色长安面包车,流窜至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刘集镇街北村胜利组谭某某家门前,周某驾驶面包车停在路边负责开车和望风,张某下车寻找作案目标,张某用“破窗神器”将谭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丰田凯美瑞轿车的左后侧车窗玻璃砸破碎,盗走车内已拆开的一条芙蓉王香烟,内有9盒芙蓉王香烟。经渭南市临渭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9盒芙蓉王香烟价值人民币207元,被砸车辆损失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72元。
(12)2018年12月27日凌晨1时许,周某伙同魏某某、张某三人驾驶一辆银灰色长安面包车,流窜至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店头镇河腰村相柳组徐某某家门前,魏某某驾驶面包车停在路边负责开车和望风,周某和张某下车寻找作案目标,张某用“破窗神器”将徐某某停放的一辆途观越野车的后挡风玻璃砸破碎,从车内后备箱盗走一个行李箱,行李箱内装有一箱衣服,后扔在半路上。经渭南市临渭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一个行李箱价值76元,造成徐某某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1238元。
(13)2018年12月27日凌晨1时许,周某伙同魏某某、张某三人驾驶一辆银灰色长安面包车,流窜至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彭镇镇偏桥村街道陕西信合门前,魏某某驾驶面包车停在路边负责开车和望风,周某和张某下车寻找作案目标,张某用“破窗神器”将吴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别克轿车的左后侧车窗玻璃砸破碎,从车内盗走一个公文包,公文包内装有笔记本、工作纪实本,脱贫工作资料,后扔在半路上。经渭南市临渭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造成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194元。
(14)2018年12月27日凌晨1时许,周某伙同魏某某、张某三人驾驶一辆银灰色长安面包车,流窜至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彭镇镇偏桥村街道莉莉发屋家门前,魏某某驾驶面包车停在路边负责开车和望风,周某和张某下车寻找作案目标,张某用“破窗神器”将孙某停放的一辆华晨金杯750面包车的右侧中车窗玻璃砸破,从车内盗走一个黑色手提包,包内装有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后扔在路上。经渭南市临渭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造成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1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案件来源、手机聊天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邓某某、董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周某、马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5、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马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蓓
(院印)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被告人马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66******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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