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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赵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20〕62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9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花园**号楼。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3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4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南路**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20年8月23日因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周蓬生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赵某某在老挝金三角特区产业园内为超圣娱乐等赌博APP的运营从事为参赌人员充值等工作,期间,非法获利21402余元。案发后,赵某某供述及指认其他被告人。

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周某某在老挝金三角特区产业园内为鼎盛娱乐等赌博APP的运营从事为参赌人员充值、推广软件等工作。案发后,周某某退出非法所得、供述及指认其他被告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交易记录明细、出入境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江某某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芳

检察官助理:闫峥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现羁押在邓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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