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周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民权县**街道办事处**47号楼二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9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河南省民权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初,被告人周某、刘某在歌厅与人打架后无钱赔偿对方,便与刘某商议以在歌厅打架时袁某某也在场,要求袁某某对被害人也进行赔偿,不然公安机关将对所有监控拍到的人员进行拘留为由,骗取袁某某用其身份信息分别从两家小额信贷公司套取现金七千多元后再次以打架的事没有处理完毕为理由让袁某某再次从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套取现金七千多元。被告人周某将少量现金用于袁某某的分期还款,其余钱财均被周某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周某、刘某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袁某某陈述;3.证人崔某、孔某某证言;4. 周某、刘某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收到条、谅解书、微信转账凭证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杰
(院印)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刘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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