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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贩卖毒品案)_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0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住重庆市丰都县**街道****。2004年3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5月12日刑满释放。2007年10月19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6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4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9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1日,隆某某(外号“**”)微信联系敖某某让其帮忙购买1个毒品套餐,敖某某将其与隆某某的聊天记录截图发给周某某,周某某看后让敖某某转钱,后隆某某给敖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300元,敖某某收钱之后微信转帐给周某某人民币300元。周某某收钱后让敖某某到丰都县**街道**路**号楼楼下,并将一个冰毒包子和半颗麻古从自家窗户丢出,隆某某捡到毒品后自行吸食。

2020年6月2日中午,敖某某电话联系周某某购买1个毒品套餐并微信转账周某某人民币350元(其中50元是敖某某给周某某的还款)。敖某某按周某某提供的地址到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路2号楼下接到周某某后,周某某将1个冰毒包子和半颗麻古交给敖某某,后敖某某与周某某一起驾车到丰都县名山街道一停车场,二人在车内将毒品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电子提取笔录及照片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周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秋颖

                                               检察官助理:  

2020 年 8 月19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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