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未检刑诉〔2017〕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66********,汉族,文盲,闽清县**镇**陶瓷厂工人,户籍地贵州省黔西县**乡**村第**组,暂住福建省闽清县**镇**陶瓷厂职工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10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0日闽清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其批准逮捕,同年12月22日由闽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闽清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闽清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2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17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段某某均系闽清县**镇**陶瓷厂工人。两人因存在经济纠纷,被告人周某某对段某某怀恨在心。2016年12月10日0时下班后,被告人周某某在**陶瓷厂仓库的一间杂物间内向段某某讨要欠款未果,遂持事先购买的菜刀割被害人段某某颈部一刀后致段某某倒地死亡。被告人周某某自杀未遂后将菜刀丢弃在仓库的第三间杂物间,将作案时所穿衣物、鞋子丢弃在宿舍楼下垃圾堆后逃跑。经鉴定,被害人段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切割颈部致左侧颈内静脉破裂、气管离断大失血死亡。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6年12月10日下午14时许,在闽清县云龙高速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作案工具菜刀(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人口信息表等;
2.证人陈某某、俞某某、王某某、段某甲、张某某、谢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池某某、张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闽清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陶瓷厂内监控录像;
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因经济纠纷而报复泄愤,持刀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袁卫东
代理检察员:李琦
2017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闽清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三张、附带民事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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