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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诈骗案)_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泉院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周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3196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小区**单元**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其间,延长办案期限一次(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具体情节如下:

1、周某自称是内蒙古公安厅某总队下属支队支队长,其与武某某于2009年认识,之后与武某某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对外以夫妻相称。2016年4月至2018年5月,周某谎称要购买内蒙古公安厅集资房通过武某某联系武某某儿子杜某甲、武某某前夫杜某乙先后骗取对方人民币共计16万元。该款周某用于生活支出。

2、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期间,周某自称自己是内蒙古公安厅某总队下属支队支队长以能给覃某某办事为由,先后骗取覃某某共计6.5万人民币。该款周某已用于生活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22.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渊莎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呼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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