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55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煤矿干休所***路**煤矿曲靖*基地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2日被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8年1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3日被曲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曲靖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3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窜至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趁被害人张**不备,将张**的一部蓝色的OPPO A3手机扒窃走,随即被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便衣反扒人员人赃并获。该手机认定价格为人民币787.99元。
2. 2019年1月9日10时28分许,被告人周某某窜至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趁被害人聂**不备,将聂**的一部淡蓝色华为荣耀9手机扒窃走。该手机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071.74元。
3.2018年12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窜至曲靖市麒麟区**市场,趁被害人马**不备,将马**的一部金色苹果8PLUS手机扒窃走。该手机认定价格为人民币5792.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判决书、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通话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田*、毛**、颜**、范**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聂**、马**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云诚业价评(认)字[2019]第QJ-010号;6.视听资料:附卷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周某某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道严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曲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换押证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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