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周松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街道**社区,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新化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松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周松某到新化县上梅街道城西路**家属楼一楼嫖娼,发现房间内只有曹某某在客厅坐着,周松某问曹某某是否愿意做生意(指嫖娼),遭到曹某某的拒绝。之后周松某趁曹某某没注意拿走其正在充电的手机,曹某某发现手机被拿走便大喊:“你抢我手机做什么?” ,并跑出门追周松某,周松某骑摩托车准备逃走,曹某某拖住摩托车尾部架子并被摩托车拖翻摔倒在地,致曹某某左桡骨骨折。
经鉴定,曹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被抢的手机价值540元。被告人周松某于2020年5月10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安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松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松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松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在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实施暴力,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松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松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亦平
检察官助理:谢新宇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新化县看守所(电话:1321738****)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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