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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19〕127号

被告人周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周某使用软件非法获取贷款类人员的真实手机号码信息后,通过QQ以每个人民币0.01元至8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计40余万条,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00000余元。在此期间,被告人周某还伙同谢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共谋,由被告人周某使用软件非法获取贷款类人员的真实手机号码信息,后由谢某某通过QQ以每个人民币0.008元至0.04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非法出售贷款类人员的手机号码共计880余万条,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30000余元,被告人周某分得人民币66000余元。

经查,谢某某通过QQ将非法获取的贷款类人员手机号码共计65万个以每个人民币0.02元或0.04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甲(另案处理),后刘某甲通过软件向从谢某某等人处购得的手机号码发送带有平安普惠贷款网站网址的短信息,诱骗需要贷款的被害人点击网址进入网站后填写个人信息数据,并利用后台收集带有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家庭住址、贷款额度等数据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0000余条。其中,刘某甲通过QQ以每条人民币30元的价格将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00条出售给刘某乙(另案处理),后刘某乙将购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诈骗犯罪。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涂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牛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及同案犯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现场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6.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支付宝调取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所实施的犯罪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阳红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现被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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