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宿迁市宿豫区**小区**幢**室(户籍地: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常州市**镇**小区**栋**室(户籍地: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村**号)。被告人薛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宿迁市宿豫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7********,汉族,初中文化,从事个体经营,住泗阳县**镇**小区**幢**单元**室(泗阳县**镇**居委会**组)。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薛某、徐某某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及被害人王某某、倪某某、唐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先后于2019年7月27日、10月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8月9日退回泗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9月6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3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周某、薛某在宿豫区中通名仕嘉园小区和泗阳县众兴镇名流新天地小区分别成立“**金融”及 “**投资”门市,雇佣被告人徐某某为员工,联系被告人张某某从事“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上述被告人以无抵押为诱饵,通过中间人介绍等途径吸引他人借款,并以“行规”为由,让借款人打虚高借条,扣除砍头息、家访费等,致使借款人实际借款的金额低于借款协议金额;让借款人持明显高于借款数额现金拍照,以虚高借条向担保人催讨债务;在借款人无法及时支付高额利息、本金后,采取言语威胁、殴打、上门滋扰、扣押车辆、转单平帐等手段,向借款人及担保人催讨借款,非法牟利,给借款人、担保人以及近亲属的生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一、敲诈勒索
2016年3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周某、薛某、徐某某、张某某以殴打、扣车、滋扰闹事等手段,迫使被害人支付“借款”及“利息”等,弁取非法利益。其中被告人周某涉案数额15万余元,被告人薛某涉案数额 15万余元,被告人徐某某涉案数额8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涉案数额 2万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3月2日,经被害人王某某担保,被害人倪某某向被告人周某、薛某借款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被要求由王某某向被告人薛某出具5万元借条,扣除当月利息0.3万元及介绍费0.05万元,被害人倪某某实际借款2.65万元。到期后倪某某未能还款。2016年4月29日,被害人倪某某由被害人王某某担保,再次向被告人周某、薛某借款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0天,被要求由王某某向被告人徐某某出具4万元借条,扣除利息0.2万元、及2016年3月2日借款利息0.3万元,被害人倪某某实际借款1.5万元。
在被害人倪某某陆续偿还款3万余元后,因无力继续偿还,被告人周某、薛某在“**投资”门市对被害人倪某某、王某某进行殴打、以及扣押被害人车辆等手段威胁二被害人还款。被害人王某某先后两次支付1.4万元。2016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薛某将被害人倪某某经营的门市内的50桶“多乐士”牌丽安竹炭净味乳胶漆拖走。经鉴定,上述乳胶漆共计价值人民币2.5万元。
2016年10月2日,经被告人薛某“介绍”,被害人王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借款10万元,被告人薛某、张某某要求王某某出具15万元借条,并持13万现金拍照。随即被告人薛某以尚不够清偿倪某某欠款为由,将该笔借款全部收回。当月,被害人王某某还代倪某某还款1万元给被告人薛某。2016年11月2日,被害人王某某因上述15万元“借条”,向被告人张某某支付0.6万“利息”。
2.2016年3月17日,经被害人沈某某担保,被害人王某某向被告人周某、薛某借款3万元,被要求向被告人徐某某出具5万元借条。扣除利息0.3万元,王某某实际借款2.7万元。2016年10月份,被告人周某、薛某持5万元借条向被害人沈某某多次催讨,并言语威胁。后被害人王某某陆续偿还利息1.2万元;被害人沈某某因害怕被告人周某等人上门讨要影响家庭生活,被迫替王某某偿还借款4.6万元。
3.2016年5、6月份,被害人王某某向被告人周某借款2万元,扣除利息0.2万元,王某某实际借款1.8万元。借款到期后,因被害人王某某无力偿还,被告人周某要求被害人王某某找担保人重新打借条。2016年7月4日,经被害人范某某担保,被害人王某某向被告人周某重新出具3万元借条。后被告人周某、薛某持3万元借条向被害人范某某多次催讨,并言语威胁,被害人范某某因害怕被告人周某等人去其店里闹事产生负面影响,被迫替王某某偿还借款3.1万元。
4. 2016年9月6日,经被害人唐某某担保,被害人王某某向被告人薛某借款4万元,被要求出具5万元借条。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周某、薛某持5万元借条向被害人唐某某催讨,并言语威胁,被害人唐某某因害怕被告人周某等人上门闹事影响家庭生活,被迫替王某某偿还借款5.1万元。
5.2016年11月9日,经被害人孙某某担保,被害人王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借款7万元,被要求出具10万元借条,扣除当月利息0.42万元,被害人王某某实际借款6.58万元。后被告人周某、薛某、张某某以被害人王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借款太多为由,让被害人王某某签订车辆抵押协议。2016年12月4日,上述三名被告人用事先偷配的钥匙,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泗阳县众兴镇学府名苑小区的苏NZ****宝马轿车开走,并以此要挟被害人孙某某归还王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的25万元借款。后被害人孙某某为将该车赎回被迫还款7万元。
6.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周某、薛某等人至泗阳县众兴镇欧洲花园小区,找被害人孙某某催讨王某某为倪某某担保的两笔借款,以及由沈某某、范某某、唐某某为王某某担保的三笔借款,并对被害人孙某某称王某某共欠他们18.5万元。被告人周某、薛某等人将被害人孙某某的轿车堵在小区门口进行恐吓,并辱骂王某某等人,要求被害人孙某某替王某某还钱。后被害人孙某某害怕被告人周某、薛某等人继续闹事,被迫还款5.5万元。
7.2016年4月份的一天,经被害人谷某某担保,被害人赵某某向被告人周某、薛某借款2万元,被要求出具两张2万元借条,扣除利息0.2万元,被害人赵某某实际借款1.8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害人赵某某支付0.4万元利息,在赵某某无力还款后,被告人周某、薛某找被害人谷某某多次催讨,于2016年7月1日将被害人谷某某苏NH****福特轿车拖走,逼迫谷某某还钱,后被害人谷某某为将该车赎回被迫支付1.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借条、收据、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李某甲、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孙某某、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薛某、徐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等笔录。
二、诈骗
2018年1月23日,被害人闵某某以苏N7****北京现代轿车为抵押,在被告人周某经营的“**金融”门市向被告人周某、徐某某借款2.45万元,扣除服务费、家访费等,被害人闵某某实际借款2.0811万元。至2018年3月被害人闵某某还款共计0.9万元。2018年3月底被告人徐某某以装在闵某某车上的GPS少了为由,肆意认定违约,将被害人闵某某车辆扣留,并以此要挟被害人闵某某立即归还余款2.7万元。在被害人闵某某无力还款情形下,被告人徐某某即先后自己借款和介绍被害人闵某某向李某乙、陈某某借款,以转单平帐手段骗取被害人闵某某共计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借条、车辆抵押协议、手机微信转账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薛某、徐某某、张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周某、薛某、徐某某敲诈勒索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某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被告人周某、徐某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还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薛某、徐某某、张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周某、薛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春燕
嵇洪高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薛某、徐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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