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公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周月琴,女,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953********,汉族,初中文化,退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街道**园**号,住大连市沙河口区。2008年4月21日因犯诈骗罪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因涉嫌诈骗罪,经大石桥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6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月琴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5日、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 年3月至2014年,被告人周月琴在大石桥市兴顺小区2号楼居住时,向邻居郑某某谎称自己是瓦房店市监狱的退休狱警,认识省公安厅的领导“壮子”,能为郑某某的儿子刘某某办工作,以办工作需要钱为由,多次骗取郑某某人民币合计69500元。
2012年1月至7月,被告人周月琴在大石桥市兴顺小区居住时,向在大石桥市北市场卖猪肉的侯某某谎称自己叫“朱某某”,是瓦房店市监狱的退休狱警,能通过当狱警的同学为侯某某的儿子王某某办工作,以办工作需要钱为由,多次骗取侯某某人民币合计22300元。
2015年初,被告人周月琴在瓦房店市**宾馆住宿期间,**宾馆**徐某某谎称自己是瓦房店市监狱的退休狱警,认识省公安厅的领导“壮子”,能为徐某某的丈夫李某某办个瓦房店市监狱管教的工作,以办工作需要钱为由,多次骗取徐某某人民币合计6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陈某某、佟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侯某某、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月琴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月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月琴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并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代理检察员: ***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周月琴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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