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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南安市**街**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19年11月1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1月14日至2016年12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15日、自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6月至2013年6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虚构与中国**银行***行长、副行长合伙为他人周转贷款的理由,骗取被害人黄某甲人民币21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及利息,以利息形式归还9.7万元;

2.2010年8月至2012年7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虚构为他人周转贷款的理由,骗取被害人周某甲人民币95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及利息,以利息形式归还54万元;

3.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虚构与中国***银行***行长、信贷股长合作为企业周转贷款的理由,骗取被害人周某乙人民币8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及利息,以利息形式归还49万元;

4.2011年9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虚构经营生意的理由,骗取被害人陈某甲趁人民币67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及利息;

5.2011年10月至2013年6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虚构与企业合作上市、购买土地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6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及利息,以利息形式归还12万元;

6.2011年10月至2013年6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虚构向企业放贷、帮个人或企业周转贷款的理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丙人民币82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及利息,以利息形式归还17万元;

7.2012年1月16日,被告人周某某虚构与中国***银行行长、副行长合伙为他人周转贷款的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1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及利息,以利息形式归还3.2万元;

8.2012年3月2日,被告人周某某虚构与中国***银行行长合作向企业放贷的理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丁人民币5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及利息,以利息形式归还1.5万元;

9.2012年3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虚构为企业或个人周转贷款的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1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及利息,以利息形式归还2.4万元;

10.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虚构与中国***银行**支行行长、副行长合作为他人或企业周转贷款的理由,骗取被害人何某甲人民币54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及利息,以利息形式归还7.3万元;

11.2012年5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虚构与他人合伙做房地产生意的理由,骗取被害人林某甲1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及利息,以利息的形式归还2万元;

12.2012年7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虚构与原南安市**镇书记合伙开发房地产的理由,骗取被害人林某乙人民币3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及利息,以利息的形式归还5.75万元;

13.2012年7月以来,被告人周某某虚构为他人转贷的理由,骗取被害人黄某乙人民币15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及利息,以利息形式归还1.2万元;

14.2012年7月至12月,被告人周某某虚构为他人周转贷款的理由,骗取被害人黄某丙人民币28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及利息,以利息形式归还4.32万元;

15.2012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虚构与人合伙为他人周转贷款的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23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及利息;

16.2012年9月26日,被告人周某某虚构为他人周转贷款的理由,骗取被害人黄某丁人民币1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及利息,以利息形式归还1.8万元;

17.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周某某虚构为他人周转贷款的理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26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及利息,以利息形式归还2.34万元;

18.2012年12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虚构为他人周转贷款的理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戊人民币1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及利息,以利息形式归还1.4万元;

19.2012年12月至2013年6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虚构与原南安市**镇书记合伙经商的理由,骗取被害人林某丙人民币45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及利息,以利息形式归还4.25万元;

20.2013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虚构与中国**银行**支行行长、副行长合伙为他人周转贷款的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135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及利息,以利息形式归还3.8万元;

21.2013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虚构为企业周转贷款的理由,骗取被害人周某丙人民币2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及利息,以利息形式归还0.6万元;

22.2013年3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虚构与人合伙为他人周转贷款的理由,骗取被害人陈某己人民币1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及利息,以利息的形式归还0.9万元;

23.2013年7月份,被告人周某某虚构与中国**银行**支行行长合伙为企业周转贷款的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丙人民币3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及利息;

24.2013年7月份,被告人周某某虚构能够帮忙疏通关系,帮助被害人黄某戊的女儿通过银行考试的理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戊人民币5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及利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呈请归案经过报告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借条复印件、车辆转让协议、行驶证复印件、周某某借款明细表、中国**银行**支行关于周某某相关情况的说明、所有权登记查询结果、银行卡交易明细、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周某某房产拍卖款的分配报告》复印件、南安市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周某某车辆(车牌号闽******)拍卖款的分配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书复印件、价格评估委托书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存根复印件、房屋平面图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及评估资格书复印件、接受证据清单、身份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复印件、货物进出口证明书复印件、消费清单复印件、说明、《关于调整**支行经营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和挂点联系行的通知》、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丙、何某甲、周某乙、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黄某甲、周某丙、李某甲、李某乙、黄某戊、张某某、黄某丁、林某丙、陈某戊、王某甲、周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王某乙、林某甲、林某乙、陈某己、陈某甲趁的陈述;

3.证人周某乙、吴某某、叶某某、林某丁、黄某己、陈某庚、何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安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丁灿辉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五册、光盘十二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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