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刑诉〔2020〕Z3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许盛浓,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武青杰,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8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住儋州市**镇**路**村委会**村废品收购站。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5月5日被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于同年5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现住儋州市**镇**路**村委会**村废品收购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许盛浓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武青杰、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许盛浓及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自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期间纠集在一起,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及儋州市白马井等区域多次盗窃施工工地脚手架扣件及顶托,并将盗窃所得赃物销赃给被告人武青杰、王某某在儋州市**镇**路**村委会**村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后将销赃得款平分、挥霍。其中,周某某参与盗窃14起,涉案金额约71593元;张某某参与盗窃13起,涉案金额约65427元;许盛浓参与盗窃犯罪6起,涉案金额约46762元。被告人武青杰、王某某在明知该盗窃团伙所销赃的脚手架扣件及顶托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并将赃物销售给他人非法获利885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12月1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许盛浓等人驾驶租赁的车牌号为琼FB****白色大众凌渡小轿车窜至洋浦经济开发区滨海文化广场施工工地,盗走该工地脚手架扣件约2541个,后以每个扣件3.6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武青杰及王某某得款9147元。被告人武青杰、王某某将收购的脚手架扣件以每个4.2元的价格转手卖给他人非法获利约1525元。经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扣件价值为12822元。
二、2019年12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许盛浓等人驾驶车辆窜至洋浦经济开发区滨海文化广场施工工地盗走脚手架扣件约1222个,后以每个扣件3.6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武青杰、王某某得款4400元。被告人武青杰、王某某将收购的脚手架扣件以每个4.2元的价格转手卖给他人非法获利约733元。经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扣件价值为6166元。
三、2019年12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许盛浓等人驾驶租赁的车牌号为琼FB****白色大众凌渡小轿车窜至洋浦经济开发区滨海文化广场施工工地盗走脚手架扣件约2339个,后以每个扣件3.6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武青杰、王某某得款8420元。被告人武青杰、王某某将收购的脚手架扣件以每个4.2元的价格转手卖给他人非法获利约1403元。经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扣件价值为价值为11803元。
四、2019年12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等人驾驶车辆窜至洋浦经济开发区滨海文化广场施工工地,盗走该工地脚手架扣件约2196个,后以每个扣件3.6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武青杰、王某某得款7904元。被告人武青杰、王某某将收购的脚手架扣件以每个4.2元的价格转手卖给他人非法获利约1318元。经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扣件价值为价值为11081元。
五、2019年9月13日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等人驾驶车辆窜至洋浦经济开发区滨海文化厂场施工工地盗走脚手架扣件约453个,后以每个扣件3.6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武青杰、王某某得款1630元。被告人武青杰、王某某将收购脚手架扣件以每个4.2元的价格转手卖给他人非法获利约272元。经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扣件价值为2338元。
六、2019年8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许盛浓等人驾驶车辆窜至洋浦经济开发区滨海文化广场施工工地盗走脚手架扣件约600个,后以每个扣件3.6 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武青杰、王某某得款3428元。被告人武青杰、王某某将收购脚手架扣件以每个4.2元的价格转手卖给他人非法获利360元。经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扣件价值为3097元。
七、2019年8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许盛浓等人驾驶车辆窜至洋浦经济开发区滨海文化广场施工工地盗走脚手架扣件约2333个,后以每个扣件3.6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武青杰、王某某得款8400元。被告人武青杰、王某某将收购的脚手架扣件以每个4.2元的价格转卖他人非法获利约1400元。经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扣件价值为12043元。
八、2019年8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许盛浓驾驶车辆窜至洋浦经济开发区滨海文化广场施工工地盗走脚手架扣件约161个,后以每个扣件3.6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武青杰术、王某某得款580元。被告人武青杰、王某某将收购脚手架扣件以每个脚手架扣件4.2元的价格转卖他人非法获利约97元。经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扣件价值为831元。
九、2019年9月4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等人驾驶车辆窜至洋浦经济井发区古盐田高尔夫球场白鹭湾工地盗走施工顶托约277条,后以每个顶托7.5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武青杰、王某某得款2080元。被告人武青杰、王某某将收购的顶托以每个顶托8.5元的价格转卖他人非法获利约277元。
十、2019年9月15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等人驾驶车辆窜至洋浦经济开发区古盐田高尔夫球场白鹭湾工地盗走顶托约205条,后以每个顶托7.5元的价格销赃给武青杰、王某某得款1535元。被告人武青杰、王某某将收购的顶托转卖他人非法获利约205元。
十一、2019年10月2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从被告人武青杰、王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借用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窜至儋州市白马井镇金美海岸城施工工地盗走脚手架扣件约240个,后用该红色电动三轮车将所盗扣件运至被告人武青杰、王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以每个扣件3.6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武青杰、王某某得款865元。被告人武青杰、王某某将收购的脚手架扣件以每个扣件4.2元的价格转卖他人非法获利约144元。
十二、2019年12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伙同他人从被告人武青杰、王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借用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窜至儋州市白马井镇金美海岸城施工工地盗走脚手架扣件约1243个,后用该红色电动三轮车将所盗扣件运至被告人武青杰、王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以每个扣件3.6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武青杰、王某某得款4474元。被告人武青杰、王某某将收购的脚手架扣件以每个扣件4.2元的价格转卖他人非法获利约746元。
十三、2019年12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从被告人武青杰、王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借用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窜至儋州市白马井镇金美海岸城施工工地盗走脚手架扣件约391个,后用该红色电动三轮车将所盗扣件运至被告人武青杰、王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以每个扣件3.6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武青杰、王某某得款1408元。被告人武青杰、王某某将收购的脚手架扣件以每个扣件4.2元的价格转卖他人非法获利约235元。
十四、2020年1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从从被告人武青杰、王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借用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窜至儋州市白马井镇金美海岸城施工工地盗走顶托约140条,后用该红色电动三轮车将所盗顶托运至被告人武青杰、王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以每个顶托7.5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武青杰、王某某得款1050元。被告人武青杰、王某某将收购的顶托以每个8.5元的价格转卖他人非法获利约140元。
被告人周某某、许盛浓于2020年1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武青杰、王某某于2020年1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某与2020年1月1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到案后及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许盛浓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9197元,被告人武青杰、王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色大众凌度车牌号为琼FB****小轿车1辆、棕色大众车牌号为琼FL****小轿车1辆、红色电动车1辆、手机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手机微信支付、银行短信信息截图、海口**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长风系列软件合同执行情况报表、卡口监控视频截图、中国移动海南分公司通话清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徐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林某某、张某乙、陈某某、尤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许盛浓、武青杰、王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现场勘验工作记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许盛浓、武青杰、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许盛浓、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许盛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生产物资,盗窃数额巨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武青杰、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许盛浓、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凤一
检察官助理:南 琼
2020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许盛浓、武青杰现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看守所羁押,被告人王某某在现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8 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移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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