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晨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周晨与其女友赵某某约定分手,后被告人周晨反悔要求复合但遭拒绝。被告人周晨遂产生若赵某某不与其和好就先杀了赵某某再自杀的想法,并于2019年1月15日下午在余杭区塘栖镇人民路157号小芳超市购买了裁纸刀1把。同年1月16日,被告人周晨以商谈其与赵某某之间的债务为由,约被害人赵某某见面。当日傍晚,被告人周晨驾车带赵某某至余杭区塘栖镇超山缶庐山庄边的停车场,双方坐在后座谈论债务及和好问题,因赵某某仍不愿意复合,被告人周晨使用预先准备的裁纸刀割破被害人赵某某脖颈,因赵某某恳求并劝说,被告人周晨将赵某某送至塘栖中医院抢救,并于当晚到塘栖派出所投案。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因外伤致颈部瘢痕长度7.0cm,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病历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晨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DNA鉴定书;
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7、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晨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香玲
2019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周晨现押于余杭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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