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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杨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19〕19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住惠东县**镇**居委。因涉嫌生产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7月6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13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8196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住惠东县**居委**号。因涉嫌生产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7月6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3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6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住云霄县**镇**路**号。因涉嫌生产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7月6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3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高某某、杨某涉嫌生产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涉案人员黄某某(另案处理)利用其位于惠东县平山街道办新平大道**号**鞋厂内一楼从事生产、销售假冒卷烟。工厂内共有20多名偷渡我国的越南籍工人(每人每月2500元工资)、中国籍工人10多人以24小时不间断轮换工作从事制作假冒卷烟,利用箱式货车(粤LG5****、粤L0****、粤SD****、粤VT2****)将生产的假冒卷烟运往惠东县多祝镇增光工业区**号仓库存放。其中被告人杨某系**鞋厂的专职货车司机其负责运输货物来往,每天驾驶箱式货车粤LG5****、粤L0****从惠东县平山街道办**路**鞋厂内运输成品香烟到惠东县多祝镇增光工业区**号仓库存放,工作约2个月,运载了香烟约60余次。2018年4月24日15时,公安机关当场从**鞋厂缴获,卷烟机2部(价值:680000元)、接装机2部(价值:200000元),散装烟支116万支(价值:966000元),未加工烟丝共404包共20.2吨(价值:1415510.96元),卷烟滤嘴棒127万支(价值:48006元),水松纸0.27吨(价值:19197元),卷烟纸2.4(价值:53508.19元)吨及一批其他卷烟原辅材料。合计总价为:3412222.15元。

被告人周某某为该制假烟团伙负责定点维修运载香烟的货车,车辆分别是粤LG5****、粤L0****、粤SD****、粤VT2****,并处理月结支付维修款,周某某于2017年7月1日使用他人身份证(张某某)及虚假名字租赁了位于惠东县多祝镇增光工业区**号的仓库作为存放成品假冒香烟,每月通过银行柜员机向房东黄某某缴交租金。2018年7月5日晚,公安机关从惠东县多祝镇增光工业区**号的仓库缴获散装烟支共计13个品牌4086万支(价值:38591000元),未加工的烟丝90包共4.5吨(价值:315336.6元),卷烟滤嘴棒129万支(价值:48762元),水松纸0.51吨(价值:36261元),卷烟纸6吨(价值:133770元),软烟盒纸21万套(价值:342300元)及一批其他卷烟原辅材料,合计总价为39467429.6元。扣押:粤VT2****大货车 、粤LG5****中型货车、粤SP****大货车三部。同时周某某其分别还在惠东县大岭镇、白花镇、稔山镇租赁厂房从事生产、存储假冒香烟制品。在惠东县大岭镇**号另处窝点查获有卷烟纸5.85公斤(价值:130.46元)、卷烟滤嘴棒3.6万支(价值:3736.80元)等物品,合计总价为:3867.26元。

被告人高某某受雇于“林老板”雇佣,于2018年7月2日在惠东县多祝镇**厂担任管工,负责帮助管理厂区日常事务。2018年7月5日晚,公安机关在上述**厂查扣香烟滤嘴成型机2台(价值:170000元)、滤棒开松上胶机2台(价值:110000元)、复合滤嘴棒273万支(价值:283374.00元)、进口烟用丝束2.1吨(价值:104160.00元)、卷烟纸0.32吨(价值:7136.00元)、合计总价:67.47万元人民币,扣押粤L59****箱式中型货车1台。

上述所查获的成品烟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鉴定,缴获的烟草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查获的烟叶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鉴定,为烤烟烟丝,样品有异味,无使用价值。缴获的制烟机器经检验,为伪劣烟草专用机械。

2018年7月5日,被告人杨某在惠东县平山金光居委新村西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周某某、高加德在惠东县多祝镇车站旁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生产伪劣产品犯罪,而提供仓储服务,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实施生产伪劣产品犯罪,而提供运输服务,被告人高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生产伪劣产品犯罪,而实施帮助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高某某、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伟兴

2019312

附:1.被告人周某某、杨某、高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0册。

3.光盘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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