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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86********,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住雨城区**镇**村**组**号。2014年12月4日因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洪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4日至7月26日,被告人周某某在雨城区草坝镇高速公路出口中国石油加油站附近、西门车站四海酒店门口,先后4次向吸毒人员何某某等人零包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约1.2克。

1、2020年7月24日晚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雨城区草坝镇高速公路出口中国石油加油站内以198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何某某、辜某某贩卖毒品0.2克。

2、2020年7月24日晚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雨城区草坝镇高速公路出口中国石油加油站对面路边以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何某某、辜某某、郝某某贩卖毒品0.3克。

3、2020年7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雨城区西门车站四海酒店门口以297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何某某、辜某某贩卖毒品0.3克。

4、2020年7月26日晚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雨城区西门车站四海酒店门口以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何某某、代某某贩卖毒品0.4克。

2020年7月27日,公安民警在雨城区协和广场将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抓获,并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手机壳夹层中和汽车内搜出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的冰毒1.8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3.01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萍

                                   2020年11月26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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