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公诉刑诉〔2017〕25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凯里市**街**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8月15日被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0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1月2日被凯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平,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011998********,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凯里市**巷**号**栋**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1月2日被凯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9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剑河县,住贵州省凯里市**路**院**。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2月25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五百元。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2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1月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011984********,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贵州省凯里市**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2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1月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王某平涉嫌故意伤害罪,曾某某、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5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2017年6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王某平、曾某某、杨某甲同陆某某、郭某某等人在凯里市二六二排排坐生蚝大排档夜市摊吃宵夜,与一起到场的杨某乙、潘某某(另案处理)在一旁玩手机,被害人侯某甲与其朋友杨某丙两人路过被告人吃宵夜地点时看了几眼,周某某无故骂侯某甲、杨某丙,侯某甲、杨某丙没有搭理,随后周某某持一个空啤酒瓶先冲上去、曾某某也持一个空啤酒瓶、杨某甲、王某平跟上去对侯某甲、杨某丙进行殴打,周某某和曾某某用啤酒瓶砸,杨某甲、王某平拳打脚踢,杨某丙、侯某甲被啤酒瓶砸伤头部导致流血。之后被拉开,侯某甲、杨某丙往凯里市二六二方向离开,周某某、王某平回到夜市摊桌子座位继续吃宵夜,杨某甲、曾某某、郭某某离开宵夜摊。此时,周某某看到侯某甲、杨某丙边走边打电话,认为二人叫人来打架,就一个人朝侯某甲离开方向追去,杨某乙、潘某某、王某平等人紧随周某某去追,后没有找到侯某甲等人就返回夜市摊,途中与侯某甲及其朋友张某某、吴某甲、被害人王某乙等人相遇,随即双方发生打架,侯某甲被杨某乙、王某平持卡子刀杀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侯某甲的死亡原因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左侧胸部致心脏破裂,心包填塞死亡;王某乙肩部被杀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卡子刀一把;2. 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3. 证人杨某丙、张某某、吴某甲、吴某乙、陆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4. 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周某某、王某平、曾某某、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王某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杨某甲与他人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某某、杨某甲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远琼、杨律璇
2017年6月15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王某平现被羁押在凯里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8555****、1808553****;被告人曾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08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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