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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周春娃),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8197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武胜县人,住武胜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农村居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吸毒、提供毒品,于2018年1 月19日被武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8年10月16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10月14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6日被武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3日22时许,武胜县警方在办理唐某某被非法拘禁案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在武胜县沿口镇柳堡街186号武胜县工商局外对被告人周某某传唤时,当场从其驾驶的无牌白色雷克萨斯汽车副驾驶室储物盒内搜出一把黑色手枪,该手枪弹夹内有三发子弹,后警方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指认,在该车驾驶室车门凹槽内搜出两发子弹。2018年10月22日,经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黑色手枪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五发子弹属于弹药。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我国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因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瑜

2019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2.证据目录2份及本案侦查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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