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和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3月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7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9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5日被武冈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周某某单独或伙同周某甲(未到案,另案处理)在武冈市安乐乡、头堂乡等地多次盗窃鸡鸭等财物,共价值5万余元。
1.2016年12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周某甲来到武冈市安乐乡双圳村7组,在丁某某家的老宅中盗得18只鸡、3只鸭。
2.2017年1月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周某甲来到武冈市安乐乡独山村10组,在李某甲家盗得18只鸡。
3.2017年3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周某甲来到武冈市安乐乡红星村14组,在戴某某家盗得5只鸡、一条红双喜香烟等财物,随后又在同村毛某甲家盗得9只鸡。
4.2017年5月左右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武冈市安乐乡独山村6组,在钟某某家盗得4只鸡、10只鸭。
5.2017年7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周某甲来到武冈市安乐乡清水亭村5组,在周某乙家的老宅中盗得15只鸡、4只鸭,随后又在同村的杨某甲家盗得1只鸡、4只鸭。
6.2017年9月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武冈市头堂乡双峰村1组,在周某丙家盗得7只鸡、3只鸭。
7.2017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武冈市安乐乡新泽村19组,在张某某家盗得4只鸡。
8.2017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武冈市头堂乡江口村10组,在毛某乙家盗得15只鸡、10只鸭。
9.2017年12月的一天晚上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周某甲来到武冈市安乐乡独山村6组,在李某乙家的老宅内盗得约15只鸡。
10.2018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周某甲来到大甸乡山底村14组,在廖某甲家盗得8只鸡和一坛猪油。
11.2018年1月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武冈市头堂乡双峰村1组,在邓某某家的牛栏内盗得10只鸡。
12.2018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武冈市安乐长冲村1组,在何某甲家盗得约20只鸡。次日上午,何某甲发现鸡被盗后,与丈夫戴某某到城区的市场寻找,在四牌路发现正在销赃的周某某,周某某将卖剩的9只鸡退还。
13.2018年6月初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武冈市安乐乡双圳村,在唐某某家的鸡圈内盗得约8只鸡。
14.2018年11月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周光明来到武冈市安乐乡双圳村4组,在毛某丙家的老宅内盗得6只鸡、9只鸭。
15.2018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武冈市安乐乡双圳村4组,在毛某丁家盗得3只鸡、2只鸭。
16.2018年11月25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武冈市安乐乡清水亭村5组,在廖某乙家盗得18只鸡。
17.2018年12月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武冈市安乐乡清水亭村8组,在杨某乙家盗得7只鸡。
18.2018年底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武冈市安乐乡独山村12组,在蒋某某家盗得30只鸡。
19.2019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武冈市头堂乡水乐村4组,在何某乙家盗得一只鸡。
20.2019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武冈市头堂乡双乐村6组,在周某丁家中盗得1只鸡。
21.2019年1月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武冈市头堂乡双乐村6组,在熊某某家盗得10只鸡。
22.2019年1月27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武冈市安乐村独山村1组,在廖某丙家的老宅内盗得10只鸡。
23.2019年2月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武冈市头堂乡双丰村2组,在刘某甲家盗得8只鸡、10只鸭。
24.2019年2月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周某甲来到武冈市头堂乡双丰村4组,在王某某家盗得15只鸡、2只鸭。
25.2019年4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周某甲来到武冈市安乐乡高桥村10组,在陈某甲家盗得26只鸡,在刘某乙家盗得2只鸡和约80斤腊肉。
26.2019年5月30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周某甲来到武冈市安乐乡安乐村10组,在李某乙家盗得24只鸡、5只鸭,在吴某某家盗得6只鸡。
27.2019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武冈市安乐乡新泽村9组,在欧某甲家的老宅中盗得7只鸡。
28.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武冈市安乐乡高桥村10组,在陈某乙家盗得14只鸡。
29.2019年11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周某甲来到武冈市安乐乡高桥村5组,在陈某丙家盗得8只鸡,在欧某乙家盗得10只鸡。
30.2019年12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武冈市安乐乡独山村1组,在罗某某家盗得1只鸡,在肖某某家盗得7只鸡。
2020年1月4日,被告人周某某被侦查机关抓获,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杨某丙、陆某某等4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钟某某、周某丙等37人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搜查、现场勘验、指认笔录;7.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系主犯;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被抓获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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