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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和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3月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7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9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5日被武冈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周某某单独或伙同周某甲(未到案,另案处理)在武冈市安乐乡、头堂乡等地多次盗窃鸡鸭等财物,共价值5万余元。

1.2016年12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周某甲来到武冈市安乐乡双圳村7组,在丁某某家的老宅中盗得18只鸡、3只鸭。

2.2017年1月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周某甲来到武冈市安乐乡独山村10组,在李某甲家盗得18只鸡。

3.2017年3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周某甲来到武冈市安乐乡红星村14组,在戴某某家盗得5只鸡、一条红双喜香烟等财物,随后又在同村毛某甲家盗得9只鸡。

4.2017年5月左右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武冈市安乐乡独山村6组,在钟某某家盗得4只鸡、10只鸭。

5.2017年7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周某甲来到武冈市安乐乡清水亭村5组,在周某乙家的老宅中盗得15只鸡、4只鸭,随后又在同村的杨某甲家盗得1只鸡、4只鸭。

6.2017年9月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武冈市头堂乡双峰村1组,在周某丙家盗得7只鸡、3只鸭。

7.2017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武冈市安乐乡新泽村19组,在张某某家盗得4只鸡。

8.2017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武冈市头堂乡江口村10组,在毛某乙家盗得15只鸡、10只鸭。

9.2017年12月的一天晚上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周某甲来到武冈市安乐乡独山村6组,在李某乙家的老宅内盗得约15只鸡。

10.2018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周某甲来到大甸乡山底村14组,在廖某甲家盗得8只鸡和一坛猪油。

11.2018年1月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武冈市头堂乡双峰村1组,在邓某某家的牛栏内盗得10只鸡。

12.2018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武冈市安乐长冲村1组,在何某甲家盗得约20只鸡。次日上午,何某甲发现鸡被盗后,与丈夫戴某某到城区的市场寻找,在四牌路发现正在销赃的周某某,周某某将卖剩的9只鸡退还。

13.2018年6月初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武冈市安乐乡双圳村,在唐某某家的鸡圈内盗得约8只鸡。

14.2018年11月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周光明来到武冈市安乐乡双圳村4组,在毛某丙家的老宅内盗得6只鸡、9只鸭。

15.2018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武冈市安乐乡双圳村4组,在毛某丁家盗得3只鸡、2只鸭。

16.2018年11月25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武冈市安乐乡清水亭村5组,在廖某乙家盗得18只鸡。

17.2018年12月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武冈市安乐乡清水亭村8组,在杨某乙家盗得7只鸡。

18.2018年底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武冈市安乐乡独山村12组,在蒋某某家盗得30只鸡。

19.2019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武冈市头堂乡水乐村4组,在何某乙家盗得一只鸡。

20.2019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武冈市头堂乡双乐村6组,在周某丁家中盗得1只鸡。

21.2019年1月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武冈市头堂乡双乐村6组,在熊某某家盗得10只鸡。

22.2019年1月27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武冈市安乐村独山村1组,在廖某丙家的老宅内盗得10只鸡。

23.2019年2月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武冈市头堂乡双丰村2组,在刘某甲家盗得8只鸡、10只鸭。

24.2019年2月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周某甲来到武冈市头堂乡双丰村4组,在王某某家盗得15只鸡、2只鸭。

25.2019年4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周某甲来到武冈市安乐乡高桥村10组,在陈某甲家盗得26只鸡,在刘某乙家盗得2只鸡和约80斤腊肉。

26.2019年5月30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周某甲来到武冈市安乐乡安乐村10组,在李某乙家盗得24只鸡、5只鸭,在吴某某家盗得6只鸡。   

27.2019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武冈市安乐乡新泽村9组,在欧某甲家的老宅中盗得7只鸡。

28.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武冈市安乐乡高桥村10组,在陈某乙家盗得14只鸡。

29.2019年11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周某甲来到武冈市安乐乡高桥村5组,在陈某丙家盗得8只鸡,在欧某乙家盗得10只鸡。

30.2019年12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武冈市安乐乡独山村1组,在罗某某家盗得1只鸡,在肖某某家盗得7只鸡。

2020年1月4日,被告人周某某被侦查机关抓获,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杨某丙、陆某某等4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钟某某、周某丙等37人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搜查、现场勘验、指认笔录;7.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系主犯;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被抓获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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