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和盗窃案)(公开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周某和,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5日被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2013年8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月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周某和伙同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均已判决)分别骑乘一辆三轮摩托车和两辆普通二轮摩托车,携带钳子等工具窜至闽侯县**镇**镇**工地,将工地内300米左右的礼恩牌电缆线剪成段线后抬到三轮车摩托车上盗走,后将电缆线卖给路边废品回收店,每人分得赃款2000元人民币,该被盗电缆线价值约人民币96090元。

二、2018年1月1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周某和伙同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均已判决)分别骑乘一辆三轮摩托车和两辆普通二轮摩托车,携带钳子等工具窜至闽侯县**镇**村**安置房,将工地内600米左右永锦牌电缆线剪成段线后抬至三轮车摩托车上盗走,后将电缆线卖给路边废品回收店,每人分得赃款4000元人民币,该被盗电缆线价值约人民币79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作案工具;

2.书证有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等;

3.证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林某某陈述;

5.被告人周某和供述与辩解;

6.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咨询证明;

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8.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周某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7.56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和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斌

2020年4月7日

附注:

(一)被告人周某和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三)证人(鉴定人)名单。

(四)量刑建议书。

(五)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