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汉族,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5329301965********,云南省**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县**街乡**村**组**号。无前科。2019年10月20日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楚雄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15时30分,楚雄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楚雄市**路**集市开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时,在被告人周某某出售中药材的地摊上,查获价值人民币10976元穿山甲甲片215片、豪猪棘刺115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出售国家II级保护动物穿山甲甲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周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晓花
2020年5月14日
附:
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县**街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596932****。
2、侦查卷壹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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