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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李某甲等贩卖毒品案)_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码5221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7月4日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绥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村**组**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绥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镇**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绥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秦某某受吸毒人员曾某某的请托帮忙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后,便联系另一被告人李某甲帮忙购买冰毒。被告人李某甲又联系被告人周某某购买冰毒。被告人秦某某收到曾某某用于购买冰毒的2000元后,转了1500元给李某甲,李某甲又将该1500元转给周某某。被告人周某某以2000元的价格在黄某某(另案处理)和操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0.6克冰毒。被告人周某某将其中0.3克冰毒拿给李某甲,李某甲和秦某某又将该0.3克冰毒拿给曾某某。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秦某某将为曾某某购买冰毒所赚的500元私分。

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操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秦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秦某某为他人代购毒品而从中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世坤

                                               检察官助理 张海艳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绥阳县看守所;被告人秦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92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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