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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杨某甲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12000********,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无业,住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镇**村**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1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镇**村**号。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30日被该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杨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至20日,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招募卖淫女李某甲(xxxx年xx月xx日出生)、马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张某某等人,通过和“经理”杨某乙、李某乙(二人另案处理)等人介绍,组织卖淫女在成都市双流区、武侯区进行卖淫活动。其中,被告人周某某与“经理”负责联系嫖客、收款等,被告人杨某甲受周某某邀约加入,负责将卖淫女送至嫖客处、接送卖淫女、计时、望风等,共卖淫10余次,获利1万余元。

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与在广安做二手车生意的倪某某取得联系后,周某某决定带卖淫女到广安开展卖淫活动。2020年4月20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杨某甲和李某甲、马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等人来到广安。当晚倪某某安排一行人吃饭、唱歌,同时周某某与倪某某商议怎么安排女孩子陪酒、卖淫及利益分配,双方未谈拢。后在唱歌的中途,杜某某向周某某提出想带张某某出去搞卖淫嫖娼,周某某同意后,杜某某通过微信向周某某付款1000元,后杜某某开车搭载张某某至广安金福酒店旁的路边,在车里与张某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事后周某某转给张某某500元,周某某从中获利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组织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受被告人周某某邀约协助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垚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杨某甲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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