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334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县,住**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5年2月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015年2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4月开始,吸毒人员罗某某多次去到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镇**路**苑**巷**号的出租屋内购买海洛因,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毒资。2020年4月至6月期间,罗某某先后共23次向周某某购买海洛因。
二、2020年6月16日8时许,吸毒人员姚某某(在逃)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周某某购买海洛因,并微信转账220元给周某某。周某某把两粒海洛因包装好后交给网约车司机带至深圳市-超市给姚某某,后被侦查机关截获,经称量,该海洛因净重0.16克。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6日10时20分许在本市**镇**路**苑**巷**号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归案,并在其出租屋内搜出海洛因18.5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罗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多次贩卖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嘉儿
2020年10月1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扣押物品移送清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