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152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88********,穿青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纳雍县**乡**村**组。2008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8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7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8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浙D*****吉利轿车载张某某、龙某某、李某某行驶至绍兴市柯某区福全街道峡山村时,因琐事与张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周某某持刀砍到张某某左脸,致张某某面部皮肤裂伤,创口瘢痕长度达12.5cm。龙某某、李某某在劝架过程中被被告人周某某划伤手臂,致龙某某右上肢多处皮肤裂伤,创口瘢痕累计长度达12.7cm,李某某左上肢皮肤裂伤,创口瘢痕长达9.1cm。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龙某某、李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伤势照片、衣物照片;

2.书证: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病历材料照片、微信截图、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刑满释放证明书、人口信息资料;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龙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辨认笔录:被害人李某某、龙某某、张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哲平

检察官助理 韩佳丽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绍兴市柯某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