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刑诉〔2020〕Z23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11989********,土家族,文盲,无业,住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镇**村**组**号,2018年5月10日,因盗窃罪被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4月9日,因盗窃罪被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 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到秀山县**街道**组**号杨某甲家中,盗走一辆玉骑玲牌电瓶车。随后将该电瓶车以1000元卖给**镇陈某某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电瓶车价值2899元
2.2020年9月1日,被告人周某某到秀山县**街道**组**号杨某乙家中盗走一辆爱锐马牌电瓶车,随后将该电瓶车以380元卖给秀山县**镇杨某丁废品收购站。经鉴定:电瓶车价值600元。
3.2020年9月7日,被告人周某某到秀山县**街道**组**号田某某家盗走一辆红色爱玛牌电瓶车。随后将电瓶车以320元卖给秀山县**街道张某某废品收购站,经鉴定:电瓶车价值783元。
4.2020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到秀山县**街道**组**号杨某丙家盗走一辆绿驹牌电瓶车,随后将该电瓶车以400元卖给秀山县**镇王某某废品收购站,经鉴定:电瓶车价值467元。
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被秀山县公安局抓获归案。随身900元赃款被秀山县公安局扣押并上交国库。以上被盗四辆电瓶车被秀山县公安局追回,现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杨某丁、张某某、王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田某某、杨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秀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结论书;
6.秀山县公安局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秀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勇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秀山县看守所
2.卷宗二册
3.光盘六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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