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镇江市京口区**村**幢**室(户籍在镇江市京口区**桥**村**号**室)。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挪用资金罪,于2012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5年3月1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1月中旬,被告人周某某以2010年与被害人章某某就挪用资金一案事先存在约定为由,通过微信发送“命偿、弄死你”等威胁短信向被害人章某某索要补偿金80万元。2019年1月17日,被害人章某某因怕受到伤害向被告人周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0万元,同日被告人周某某要求被害人于月底前支付人民币50万元,因章某某报警而未得逞。
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抓获经过、微信截图、交易流水明细清单等书证;2.证人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等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辉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8913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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