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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贩卖毒品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号,现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小区**单元**楼**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29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6日23时许,周某某在乐山市市中区**小区**单元**楼**号卖给游某某500元的冰毒。

2、2019年9月28日11时许,周某某在乐山市市中区**小区**单元楼下卖给游某某200元的冰毒。

3、2019年9月28日13时许,周某某在乐山市市中区嘉州花城后门口卖给王某某200元的冰毒。

4、2019年9月28日18时许,周某某在民警在乐山市市中区嘉州花园罗马大道口卖给王某某200元的冰毒。民警在乐山市市中区牟子镇三桥村1组抓获违法人员王某某,当场从其乘坐的川L*****副驾驶的座位下查获购买的冰毒可疑物1袋,经称量,重0.38g。

5、2019年9月28日15时许,余某某到叶某某的房内玩耍,叶某某向周某某购买冰毒,与余某某一同吸食。

2019年9月28日23时许,民警在乐山市市中区**小区**栋**楼**号抓获被告人周某某,民警从其所住的寝室衣柜内的一个黑色皮包内查获用茶叶袋进行包装的冰毒可疑物9袋,从该房间内的一个寝室的衣柜的抽屉内的一个布袋内查获用茶叶袋包装的冰毒可疑物4袋,共计24.36g予以扣押。

经检验:送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贩卖毒品数量达24.74g,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璐

202016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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