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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合同诈骗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9〕2007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辉,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1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号,现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号。因因本案于2019年5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并依法办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4年9月28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东江花园开发区经营**制衣厂(无商事登记信息),从事牛仔裤包装、销售业务。被告人周某某在经营**制衣厂后期即2014年6月至9月间,通过收货后不支付或支付小部分货款、加工费等方式,拖欠被害人李某某、卢某甲、金某某等11名供应商、加工厂大部分合同款合计1025829.25元,且于2014年9月28日凌晨关闭**制衣厂连夜携款潜逃。潜逃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化名“周辉”,使用他人银行账户、手机号码,在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红星美凯龙商场代理销售床垫。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商场内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分局警方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资料、查询回执、银行查询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卢某甲、金某某等11人的陈述;

3.证人张某成、阮某某、刘某某、何某某、卢某乙等人等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审讯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群胜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十六册。

3.审讯视频光盘八张附卷。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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