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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兰某某盗窃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30199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村**号。2015年12月16日,因抢劫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7年6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年12月1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兰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79********,壮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号。2018年6月17日,因盗窃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6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周某某、兰某某和王某某(在逃)三人合谋到惠州市惠阳**街道办事处**村**有限公司工地盗窃钢管扣件。当日下午18时18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一辆白色女装助力车载着被告人兰某某,王某某驾驶一辆绿色三轮摩托车,三人到达**有限公司工地后把现场的钢管扣件(共496个)搬到三轮摩托车上,随后三人将上述钢管扣件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惠州市大亚湾区**村一废品店的老板吴某某。2019年11月12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吴某某的废品店查获上述被盗钢管扣件。经鉴定,被盗钢管扣件496个共价值2287.79元人民币,已发还被害人。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12日抓获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抓获被告人兰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兰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春杨

2020年310

附:1、两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3、卷宗材料和证据2册;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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