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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曾某某盗窃、非法拘禁案)_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1〕Z2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成都东部新区**街道**村**组**号。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7月29日被简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东部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东部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成都东部新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东部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东部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东部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周某某、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被告人周某某、曾某某于2020年6至7月份期间,共同组织未成年人多次在成都东部新区范围内盗窃他人财物,具体实施以下犯罪事实:

1、2020年6月23日晚,被告人周某某、曾某某组织罗某某(另处)、梁某某(另处)等未成年人,共同窜至成都东部新区石盘街道向家沟村3组朝阳学校旁在建涵洞工地,将堆放在该工地的600根丝杆盗走,并销赃获利1100余元。经鉴定,被盗丝杆价值2.16元/个。

2、2020年7月2日晚,被告人周某某、曾某某组织罗某某等未成年人,共同窜至成都东部新区石盘街道大石包村简州新城新型社区B项目在建工地,将堆放在该工地的15根钻杆(直径5cm,长3m)、9根钻杆(直径17cm,长1.2m)、1个10cm钻头、1根3m单管等盗走,并销赃获利600余元。

3、2020年7月9日晚,被告人周某某、曾某某组织罗某某等未成年人,共同窜至成都东部新区石盘街道佘家村中建三局成龙简项目1标段在建工地,将停放在该工地的1个挖掘机内2个电池盗走,并销赃获利500余元。

4、2020年7月10日晚,被告人周某某、曾某某组罗某某等未成年人,共同窜至成都东部新区石盘街道佘家村3组成龙简简阳服务区在建工地,将堆放在该工地的3个钻机底盘、3根钻机架、12根钻杆、20根铁管盗走,并销赃获利1100余元。

5、2020年7月11日晚,被告人周某某、曾某某组织罗某某等未成年人,共同窜至成都东部新区石盘街道佘家村3组成龙简简阳服务区在建工地,将堆放在该工地的17根127套管、4根钻具盗走,并销赃获利1300余元。

6、2020年7月17日晚,被告人周某某组织罗某某等未成年人,共同窜至成都东部新区石盘街道银定桥村新成龙简尾标段在建工地,将停放在该工地的3个挖掘机内的6个电瓶,以及放置在挖掘机上的3个斗齿盗走,并销赃获利790余元。

7、2020年7月19日晚,被告人周某某组织罗某某等未成年人,共同窜至成都东部新区石盘街道石盘卫星村1组龙泉山旅游环线6标段在建工地,将停放在该工地的3个挖掘机内的6个电池、2个装载机内的4个电池盗走并销赃。

8、2020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组织周某甲(另处)等未成年人,共同窜至成都东部新区石盘街道四十里村附近新成龙简二冶一标段工地,盗窃该工地钢管60余根,并销赃获利300余元。

9、2020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曾某某组织梁某某等未成年人,共同窜至成都东部新区石盘街道玉皇村新成龙简工地,盗窃挖掘机电池4个、2个对讲机并销赃。

10、2020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窜至成都东部新区石盘街道东西城市轴线中铁十七局工地,盗窃钢板1个,分得赃款200元。

11、2020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曾某某组织罗某某等未成年人,共同窜至成都东部新区石盘街道滨海路一在建工地,盗窃钢筋、扣件并销赃获利400余元。

12、2020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曾某某组织罗某某等未成年人,共同窜至成都东部新区石盘街道余家碾村2组一在建工地,盗窃钢筋并销赃获利900余元。

13、2020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曾某某组织罗某某等未成年人,共同窜至成都东部新区石盘街道龙马大道旁一在建工地,盗窃扣件400余个,并销赃获利825元。

14、2020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组织罗某某、付某某(另处)等未成年人,共同窜至成都东部新区石盘街道河嘴村2组,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唐某某种植的桃子560余斤。经鉴定,被盗桃子价值4.5元/斤。

15、2020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曾某某组织罗某某等未成年人,共同窜至成都东部新区石盘街道火箭村9组,盗窃被害人彭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种植的桃子560余斤。经鉴定,被盗桃子价值4.5元/斤。

(二)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周某某因生活琐事与未成年被害人周某乙产生矛盾,遂以此为由,两次伙同他人非法拘禁未成年被害人周某乙,具体实施以下犯罪事实:

1、2020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未成年人罗某某、梁某某等人,将被害人周某乙带至成都第二绕城高速石盘收费站附近一处堰塘,被告人周某某持棍棒殴打周某乙,之后将周某乙带至成都东部新区石盘街道四十里村周某某的租住房内,非法拘禁至次日被害人周某乙自行逃离。

2、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曾某某、未成年人罗某某、梁某某等人,再次将被害人周某乙带至成都东部新区石盘街道四十里村周某某的租住房内拘禁,在拘禁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曾某某等人对被害人周某乙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非法拘禁至次日被害人周某乙自行逃离。

2020年8月6日民警在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湖村一居民家中将周某某抓获,同日在成都东部新区养马街道荷花苑小区将曾某某抓获,依法扣押了周某某、曾某某的手机各一部。被告人周某某、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搜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曾某某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某某非法拘禁他人,且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周某某、曾某某作案次数、犯罪金额、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被告人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周某某、曾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松

检察官助理:孙琪

(院印)

2021年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曾某某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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