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周昌某(绰号“大口”),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85********,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0月21日被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3月18日被苍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8月12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家永(绰号“三弟”),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67********,汉族,广西藤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岳贤(绰号“三哥儿”),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4231983********,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4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绰号“阿表”、“肥猪”),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88********,汉族,广西藤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4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存生(绰号“大傻”),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87********,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藤州**村**组**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8日被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81********,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太平镇泰州**路**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曾用名:潘某甲,绰号“某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5********,汉族,广西藤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甲,绰号:“某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87********,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9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7日被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昌某、余家永、覃某某、李岳贤、唐某某、胡存生、陈某某、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李岳贤以人民币2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贩卖了1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给被告人唐某某,李岳贤将毒品放在藤县藤州镇河东车站后门铁门处并告知唐某某。随后,唐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将上述毒品转卖给吸毒人员孙某某,并让孙某某自行到上述地点拿毒品。
2.2020年 1月11日,被告人李岳贤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了1小包甲基苯丙胺给被告人唐某某,李岳贤将毒品放在藤县藤州镇河西华联超市附近街道并告知唐某某。随后,唐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将上述毒品转卖给吸毒人员孙某某,并让孙某某自行到上述地点拿毒品。
3.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李岳贤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了1小包甲基苯丙胺给被告人唐某某,李岳贤将毒品放在藤县藤州镇河西华联超市附近街道并告知唐某某。随后,唐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将上述毒品转卖给吸毒人员孙某某,并让孙某某自行到上述地点拿毒品。
4. 2020年1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李岳贤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了1包甲基苯丙胺给被告人唐某某,李岳贤叫被告人周昌某将毒品放在藤县藤州镇河西杉木冲银隆家具中心对面的电箱处并告知唐某某。随后,唐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将上述毒品(净重0.27克)转卖给吸毒人员孙某某,并让孙某某自行到上述地点拿毒品。
5. 2020年1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李岳贤从“阿房”(另案处理)处购买到价值200元的甲基苯丙胺后,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唐某某。“阿房”将毒品放在藤县藤州镇河西杉木冲万都十三景小区的工地处并告知李岳贤,李岳贤再转告唐某某。随后,唐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将上述毒品(净重0.33克)转卖给吸毒人员孙某某,并让孙某某自行到上述地点拿毒品。
6. 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周昌某从被告人李岳贤处购买到200元甲基苯丙胺后,以300元的价格将上述毒品转卖给被告人胡存生。李岳贤把毒品放在藤县藤州镇河西怡景酒店附近防洪堤处的信息告知周昌某,周昌某再转告胡存生。胡存生拿到毒品后去到藤县藤州镇河东,以300元的价格将上述毒品转卖给吸毒人员李某甲。
7. 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周昌某从被告人李岳贤处购买到价值200元的甲基苯丙胺后,以200元的价格将该毒品转卖给被告人胡存生。李岳贤把毒品放在藤县藤州镇河西怡景酒店附近防洪堤处的信息告知周昌某,周昌某再转告胡存生。胡存生拿到毒品后去到藤县藤州镇河东,以200元的价格将上述毒品转卖给吸毒人员李某甲。
8.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周昌某从被告人李岳贤处购买到价值200元的甲基苯丙胺后,以200元的价格(仅收180元)将该毒品转卖给被告人胡存生。李岳贤把毒品放在藤县藤州镇河西桥头附近防洪堤处的信息告知周昌某,周昌某再转告胡存生。胡存生拿到毒品后去到藤县火车站,以250元的价格将上述毒品转卖给吸毒人员李某甲。
9. 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潘某某在藤县藤州镇津北加油站附近路边,以250元的价格贩卖了1小包甲基苯丙胺(约1克)给被告人覃某某。当天晚上,覃某某在藤县**镇**小区**号其租房处,以300元的价格将上述部分毒品转卖给周昌某。
10. 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从“老油”(另案处理)处购买到200元甲基苯丙胺后,又以200元将该毒品转卖给被告人周昌某。“老油”将毒品放在藤县人民法院门口斜对面的一辆小车车尾处并告知陈某某,陈某某再告知周昌某。随后,被告人周昌某以215元的价格将上述毒品转卖给李岳贤,并让李岳贤自行到上述地点拿毒品。
11. 2020年3月1日,被告人周昌某在被告人余家永的介绍、联系下,去到藤县太平镇石夏村,顺利地从吴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到3200元甲基苯丙胺。周昌某给了200元余家永作为介绍费。同年3月2日凌晨,周昌某购买毒品后回到到藤县**镇**小区覃某某的租房处,以220元的价格贩卖了1小包甲基苯丙胺给覃某某。同日上午,公安机关在藤县**镇**站**楼周昌某租房门口处将周昌某抓获,并从周昌某处缴获毒品疑似物1小包(净重13.20克)。经鉴定,缴获的毒品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
综上,被告人周昌某共参与贩卖毒品6次并被缴获甲基苯丙胺13.20克。被告人李岳贤共参与贩卖毒品8次。被告人唐某某共参与贩卖毒品5次。被告人胡存生共参与贩卖毒品3次。被告人余家永参与贩卖毒品13.20克。被告人覃某某、潘某某、陈某某参与贩卖毒品均为1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昌某、余家永、李岳贤、唐某某、胡存生、覃某某、潘某某、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燚杰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周昌某、余家永、覃某某、李岳贤、唐某某、胡存生、陈某某、潘某某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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